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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民终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段小龙、李节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段小龙,李节,赵青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民终6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段小龙,男,196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淮北市宏大特种纺纱有限公司董事长,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根军,安徽众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节,男,197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淮北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经理,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鹏,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青,女,1972年8月8日出生,汉族,淮北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鹏,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段小龙因与上诉人李节、被上诉人赵青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603民初52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节于2017年8月21日申请撤回上诉,上诉人段小龙于2017年8月22日申请撤回上诉。上诉人段小龙、李节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段小龙、李节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4250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上诉人段小龙负担5885元,由上诉人李节负担124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崔晓光审判员  范向阳审判员  李向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 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