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21民初2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郝小魏与朱业雄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小魏,朱业雄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2741号原告:郝小魏,男,1971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朱业雄,男,民族和出生年月不详,陕西省清涧县人,住址不详,公民身份号码不详。原告郝小魏与被告朱亚雄餐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2017年8月22日,原告郝小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郝小魏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郝小魏负担。审 判 长  张 昕审 判 员  李 雯人民陪审员  张祥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贺 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