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3102执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瑞丽市盛盈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刀焕英、杨有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瑞丽市盛盈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刀焕英,杨有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3102执370号申请执行人瑞丽市盛盈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刀焕英。被执行人杨有瑞。关于瑞丽市盛盈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刀焕英、杨有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年11月28日申请人据已生效的(2016)云3102民初38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57846元,执行费:226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刀焕英、杨有瑞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7年1月20日被执行人支付给申请执行人10000元。剩余款项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瑞丽市人民法院(2016)云3102执37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云海审判员 董诗周审判员 王正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方 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