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0民初11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何江平与陈霞、许激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江平,陈霞,许激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1193号原告:何江平,男,196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委托代理人:池连生,浙江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霞,女,198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告:许激旋,男,197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江平诉被告陈霞、许激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江平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江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江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何江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保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董 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