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1民特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宣小虎、周军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1民特62号申请人:宣小虎,男,197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申请人:周军,男,199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宣小虎与申请人周军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8月22日经郎溪县民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申请人周军于2018年2月28日前归还申请人宣小虎24000元,于2018年8月30日前归还申请人宣小虎24000元,于2019年2月28日前归还申请人宣小虎23500元。前两次本金按月息2分计算,从2017年9月1日算起,利随本清。第三次本金不计算利息。二、若申请人周军未按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宣小虎可就尚未履行的款项申请一并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宣小虎与申请人周军于2017年8月22日经郎溪县民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刘朝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玉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