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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17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重庆绿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家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绿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家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7419号原告:重庆绿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沙坪坝区覃家岗正街68、69、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5306843X9。法定代表人:刘军,职务总经理。被告:周家洪,男,1988年2月2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重庆绿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家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登记立案。原告重庆绿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绿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邓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