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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刑终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谢中林危险驾驶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中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刑终519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中林,男,33岁(1984年6月24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伊春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为黑龙江省伊春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5日被羁押,7月11日被取保候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谢中林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7年7月10日作出(2017)京0108刑初1718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谢中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谢中林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谢中林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谢中林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原审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谢中林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并处罚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谢中林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谢中林撤回上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刑初171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庆宏审 判 员  李 洁代理审判员  相 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郭 悦书 记 员  顾 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