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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81执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赵志勇与张鹤侠、杨应芬、张志伟、昆明福立木业有限公司、楚雄开发区凯龙天泰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志勇,张鹤侠,杨应芬,张志伟,昆明福立木业有限公司,楚雄开发区凯龙天泰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81执397号申请执行人:赵志勇,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继焕、周文佳,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张鹤侠,男,汉族。被执行人:杨应芬,女,汉族。被执行人:张志伟,女,汉族。被执行人:昆明福立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鹤侠。被执行人:楚雄开发区凯龙天泰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现宽。关于赵志勇与张鹤侠、杨应芬、张志伟、昆明福立木业有限公司、楚雄开发区凯龙天泰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的(2014)昆民四初字第4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申请执行人赵志勇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6532341.91元。执行费为83932.0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执法承诺书和廉政监督卡,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措施:(1)向金融存款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无存款;(2)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查询到的被执行人的房产及土地现在另案处理过程中,暂时无法变现;(3)向车辆管理所查询,对查询到的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依法予以查封;(4)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库;(5)由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布控。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道永升审判员  徐树荣审判员  周 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文泽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