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22民初4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贺兰县弘通热力有限公司与周娟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兰县弘通热力有限公司,周娟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22民初4229号原告:贺兰县弘通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兰县城新区西侧,。法定代表人:刘建立,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英杰,男,回族,1956年2月8日出生,大学本科文化,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系贺兰县弘通热力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丽,女,汉族,1970年2月28日出生,高中文化,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系贺兰县弘通热力有限公司收费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银河东路东华小区2-1-201室。被告:周娟,女,汉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原告贺兰县弘通热力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娟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未开庭审理。原告贺兰县弘通热力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贺兰县弘通热力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兰县弘通热力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贺兰县弘通热力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尹晓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婷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