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12民初73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7379江国华与俞锁方、陈锡兰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国华,俞锁方,陈锡兰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12民初7379号之一原告:江国华,男,1958年10月22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武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立,江苏东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锁方,男,1962年7月18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武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锡兰,女,1967年2月7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武进区。被告:陈锡兰,女,1967年2月7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武进区。原告江国华诉被告俞锁方、陈锡兰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2017年8月22日,原告江国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江国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江国华负担。审 判 长 潘建伟人民陪审员 宋红明人民陪审员 毛建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谢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