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242民初5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廷飞田雪与重庆黔龙阳光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廷飞,田雪,重庆黔龙阳光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2民初5167号原告:王廷飞,男,1982年9月16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原告:田雪,女,1985年10月26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址同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熊绍文,重庆渝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崔田田,重庆渝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重庆黔龙阳光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正阳工业园区金龙路。法定代表人:徐江。委托代理人:冉路,该公司职工。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原告王廷飞、田雪与被告重庆黔龙阳光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方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查,申请撤诉系原告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廷飞、田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83元,因原告方撤诉减半收取241.5元,由原告方负担,退还原告王廷飞、田雪预交款241.5元。代理审判员  陈守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小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