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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执3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张光健、邹卫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3795号移送执行人:本院小陶庭。被执行人:张光健,男,198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邹卫亭,女,198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冯崇勇与张光健、邹卫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闽0481民初55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案件受理费345元,由张光健、邹卫亭承担。因张光健、邹卫亭未主动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小陶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张光健、邹卫亭名下的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冯崇勇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闽0481民初5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亦已立案(执行案号:(2017)闽0481执3474号)。该案现在执行过程中,为节约执行资源,及时执结案件,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2017)闽0481执3474号案件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81执37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祖军审 判 员  叶祖泉代理审判员  罗德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清湖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