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6民初2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张忠礼与柏家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忠礼,柏家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126民初2921号原告:张忠礼,男,198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中专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柏家顺,男,196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大专文化,凤阳县实验小学教师,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祖国,凤阳县板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忠礼与被告柏家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忠礼、被告柏家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祖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忠礼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柏家顺偿还所借款本金50000元及自2015年9月28日(农历八月十六)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30日,柏家顺向张忠礼借款50000元,出具借条一份,约定2014年6月6日前偿还,后分四次偿还了11000元利息,其余利息及本金没有偿还,故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柏家顺辩称,向张忠礼出具借条属实,借条内容是柏家顺写的,但借条出具后,张忠礼没有交付借款;借条中没有明确约定利息,逾期一天偿还加罚1000元显属违法;借款合同中约定20146月6日偿还,借款日期是2014年5月30日,本案诉讼时效应自2016年6月6日起计算,张忠礼于2017年7月份向法院起诉,已超时效,不应得到支持。借款50000元是主合同,逾期加1000元视为从合同,从本案中不难看出,借款合同无效,故从合同亦无效,为此,恳求法院驳回张忠礼的诉讼请求。张忠礼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张忠礼身份证,柏家顺无异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柏家顺出具的借条一份,结合证人柏某、花某出庭所作证言,形成一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认定柏家顺向张忠礼借款50000元,及偿还利息11000元的事实成立,证据效力本院予以认定;对于利息或违约金一日1000元的约定,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上限,超过部分的约定不受法律保护,但在法律规定限度之内的部分有效,本院予以认定。柏家顺未提交证据。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柏家顺因资金困难,通过柏某介绍,于2014年5月30日向张忠礼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条今借到张忠礼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2014年6月6日归还。逾期归还,一天借款人加一仟元柏家顺(签名)2014.5.30。”后柏家顺分四次偿还了11000元,最后一次偿还时间为2015年农历八月十四,即阳历2015年9月26日,此后没有偿还。在催要未果的情况下,张忠礼起诉来院。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如下,第一、借贷事实是否成立?第二、利息主张应否支持?已付的11000元如何计算?第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第一、借贷事实是否成立?柏家顺出具的借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能够证实其向张忠礼借款50000元的事实成立。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张忠礼要求要求柏家顺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柏家顺不承认借款,但对于未借款为何出具借条,未能给出合理解释,故其不同意还款的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第二、利息主张应否支持?已付的11000元如何计算?本案中,债务人柏家顺承诺逾期还款一天加付1000元,该约定是否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张忠礼要求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张忠礼承认收取柏家顺偿还的11000元,该11000元如何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该规定,对于已偿还的利息,可以按年利率36%计算,50000元本金,自2014年6月6日起,按利率36%计算,利息偿还至2015年1月12日,即柏家顺应自2015年1月13日起继续偿还利息,张忠礼主张自2015年9月28日起继续计算利息,是对自己权利的行使,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第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债务人柏家顺承诺于2014年6月6日偿还,债权人应自承诺的偿还期满次日起二年内主张权利,否则即为超过诉讼时效,张忠礼的起诉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柏家顺偿还了四次利息,最后一次利息偿还时间为2015年农历八月十四,即阳历2015年9月26日,柏家顺偿还了部分利息,引起诉讼时效中断,自2015年9月26日起往后计算二年,张忠礼于2017年7月10日起诉,没有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故柏家顺关于本案超过诉讼时效的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柏家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忠礼借款本金50000元及相应利息(自2015年9月28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柏家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玉磊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