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81民初3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财旺与周辉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财旺,周辉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881民初3596号原告:王财旺。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干旺,江山市仙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辉。原告王财旺与被告周辉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财旺于2017年8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要求被告返还65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7年3月30日,原、被告签订合同一份,载明:“被告收原告65000元,去越南找老婆。如果老婆没有带回来65000元整全部退还给原告。总共是85000元整,还剩20000元整,老婆带回家结婚证领出来再付清。如果女方在原告家五年没到小孩没生,钱全部退还给原告,在这五年期间,如果原告打老婆,老婆走了被告即不负责。”2017年4月,原告随被告去越南。因被告未促成合同成立,2017年7月6日,原告只身回国,至今未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财旺6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6元,减半收取713元,由被告周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建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徐轶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