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辖终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曲秀华、邹芙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曲秀华,邹芙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辖终8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曲秀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邹芙蓉。上诉人曲秀华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7)鲁0203民初36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曲秀华上诉称,被上诉人住所地在青岛市市南区,本案应由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原审被告)曲秀华的住所地在青岛市市北区惠民南路x号x户,涉案房屋位于青岛市市北区曹县路,故被上诉人向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原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许凌屏审判员 赵 鉴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雪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