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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4民初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牛士伟与方财福、刘芬英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士伟,方财福,刘芬英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4民初579号原告:牛士伟,男,199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饶阳县人,现住本村。被告:方财福,男,197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乐清市人。被告:刘芬英,女,197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乐清市人。原告牛士伟与被告方财福、刘芬英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士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士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88元,由原告牛士伟负担。审判员  高立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佳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