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4民初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牛士伟与方财福、刘芬英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士伟,方财福,刘芬英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4民初579号原告:牛士伟,男,199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饶阳县人,现住本村。被告:方财福,男,197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乐清市人。被告:刘芬英,女,197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乐清市人。原告牛士伟与被告方财福、刘芬英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士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士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88元,由原告牛士伟负担。审判员 高立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佳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