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611民初3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马超与张晓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超,张晓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11民初3607号原告:马超,男,198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被告:张晓杰,男,197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浚县。马超与张晓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马超于2017年8月2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马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超负担。审判员  霍璐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陈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