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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8执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王凤茹、陈友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凤茹,陈友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28执288号申请执行人:王凤茹,女,1952年3月6日出生,回族,被执行人:陈友林,男,198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凤茹与被执行人陈友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签字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宝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振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