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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1执4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刘玉招与颜永国、王丽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招,颜永国,王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1执4067号申请执行人:刘玉招,女,196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被执行人:颜永国,男,196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被执行人:王丽萍,女,196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玉招与被执行人颜永国、王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自愿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1021执4067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胜权审 判 员  张天明审 判 员  林晓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叶珍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