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监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王昆玉与西安美家置业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陕西顺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昆玉,西安美家置业有限公司,陕西顺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监2号原审原告王昆玉,男,1978年10月25日出生,现住西安市长安区。原审被告西安美家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法定代表人马向阳,系该公司经理。原审第三人陕西顺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法定代表人刘小霞,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审原告王昆玉与原审被告西安美家置业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陕西顺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24日作出(2012)长民初字第001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周新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