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6民终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河南嘉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浩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嘉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浩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6民终2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嘉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祁山路南段。法定代表人:彭桂英,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春峰,男,汉族,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锦,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浩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民路35号。法定代表人:朱建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芸,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卫星,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市)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河南嘉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浩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2017)兵0603民初1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2017)兵0603民初15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河南嘉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584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赵 群审判员 甄红星审判员 刘新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秀芹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