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881民初2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章某与崔某、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崔某,唐某,刘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81民初2481号原告:章某,男,199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元胜,男,1967年12月22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原告父亲。被告:崔某,男,195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唐某,女,1976年7月2日出生,住贵州省威宁县,被告:刘某,女,1989年4月12日出生,住贵州省威宁县,本院审理原告章某诉被告崔某、唐某、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章某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章某负担。审判员  朱翠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明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