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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民申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方学民与济南富申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方学民,于方喜,方俊庆,济南富申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市历城区仲宫镇人民政府,济南市拆迁服务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申28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方学民,男,193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济南富申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汪赛超,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星,山东弘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济南市历城区仲宫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孟兆军,镇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济南市拆迁服务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刘涛,总经理。原审原告:于方喜,女,1971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原审原告:方俊庆,男,199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再审申请人方学民因与被申请人济南富申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申公司)、济南市历城区仲宫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仲宫镇政府)、济南市拆迁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拆迁公司),原审被告于方喜、方俊庆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鲁01民终35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方学民申请再审称:1、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2、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经现场调查、询问证人和当事人、委托鉴定等,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方生才驾驶摩托车未确保安全行驶,撞向过街天桥桥墩导致事故发生,方生才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方学民虽对该事故认定书有异议,但没有足以推翻的相反证据和理由,该事故认定书应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方学民主张涉案过街天桥系违法搭建,富申公司、仲宫镇政府、拆迁公司为该过街天桥的所有人、管理人,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方学民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树周审判员  刘继华审判员  秦光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 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