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2执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张艳江与张淑云、赵大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艳江,张淑云,赵大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2执342号申请人张艳江,男,196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张淑云,女,1960年9月20日出生,蒙古族,职员,。被执行人赵大勇,男,1957年3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2017年6月23日本院受理了张艳江申请执行张淑云、赵大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接到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后,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张淑云、赵大勇用赵大勇名下的车辆蒙EZZ8**奥迪Q5抵顶案件款300000.00元;申请人张艳江一切费用及利息自动放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内0722执342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宝金审判员 王立忠审判员 金 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