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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3执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皈榜龙与郎恩洪民间借贷纠纷30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皈榜龙,郎恩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3执301号申请执行人:皈榜龙,男,197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盐源县人。被执行人:郎恩洪,男,197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盐源县人。本院在执行皈榜龙与郎恩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皈榜龙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盐源民初字第5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沙金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志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