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3执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皈榜龙与郎恩洪民间借贷纠纷30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皈榜龙,郎恩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3执301号申请执行人:皈榜龙,男,197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盐源县人。被执行人:郎恩洪,男,197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盐源县人。本院在执行皈榜龙与郎恩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皈榜龙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盐源民初字第5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沙金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志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