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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5民初2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5民初2861号原告:杨某某,男。被告:付某某,男。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据原告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有效传唤到被告付某某本人,本院无法查证被告付晓平户籍的真实性,且被告的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的情况下,原告未向本院提供被告付某某的居住证明,经原告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巾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贾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