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5民初2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5民初2861号原告:杨某某,男。被告:付某某,男。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据原告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有效传唤到被告付某某本人,本院无法查证被告付晓平户籍的真实性,且被告的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的情况下,原告未向本院提供被告付某某的居住证明,经原告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巾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贾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