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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民初5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曹一瑜、成战鹰与被告陈高红、成柳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一瑜,成战鹰,陈高红,成柳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5462号申请人:曹一瑜,女,196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成战鹰,男,196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陈高红,男,196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成柳婵,女,196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受理申请人曹一瑜、成战鹰与被申请人陈高红、成柳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陈高红、成柳婵的银行存款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曹一瑜自愿以其名下的某房产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担保人曹一瑜的担保财产予以冻结;二、限额冻结被申请人陈高红、成柳婵的银行存款500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对其他财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曹一瑜、成战鹰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谭小松人民陪审员  黄耀华人民陪审员  郑少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邓双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