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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11执1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郭玉花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郭玉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11执1035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来安路686号。负责人:张东,总经理。被执行人:郭玉花,女,197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执行人郭玉花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111民初489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执行告知书、财产申报令、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履行。经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我院于2017年3月20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由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111民初48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 云执行员 林学勇执行员 罗剑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美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