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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民催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03民催20号申请人: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000495573678K。法定代表人:宋义仲,院长。委托代理人:刘强,男,该单位员工。申请人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6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四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持有的号码为(30900053)28843296,出票金额伍拾万元整,出票日期2016年11月9日,到期日2017年5月9日,付款行兴业银行合肥分行,出票人中铁四局集团结算中心,收款人中交一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800元,由申请人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负担。审 判 长  薛智勇审 判 员  于 佳人民陪审员  贾 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杜媛媛附本判决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做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公告期间不得少于六十日,且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十五日。第四百五十二条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应当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