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4执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马少飞、王佳圆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少飞,王佳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84执642号申请执行人:马少飞,男,198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赞皇县。被执行人:王佳圆,男,1991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少飞与被执行人王佳圆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经查,我辖区内无新城镇南昌村0225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684执6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爱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东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