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331执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黄某华、肖某仙等人申请执行肖某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禄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华,黄某,黄某祥,肖某仙,肖某忠,云南省某某县大型汽车运输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31执740号申请执行人黄某华,男,1974年5月2日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县人,驾驶员,住金山镇下水碓。申请执行人黄某,女,1997年6月22日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县人,学生,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黄某,女,2002年8月23日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县人,学生,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黄某华,男,1974年5月2日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县人,驾驶员,住金山镇下水碓。申请执行人黄某祥,男,1941年6月8日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县人,居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肖某仙,女,1951年9月15日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县人,居民,住址同上。五位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李珺,女,系云南鑫玉李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肖某忠,男,1969年4月12日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住昆明市理想城市花园。被执行人云南省某某县大型汽车运输经贸有限公司。机构代码:62279380-X。法定代表人李某香,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黄某华、黄某、黄某、黄某祥、肖某仙申请执行肖某忠、云南省某某县大型汽车运输经贸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525876元。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了50000元,尚未执行的475876元,经本院调查核实,查明:被执行人肖某忠下落不明,无存款,其名下位于昆明市理想城市花园3幢B单元1405号的房产已被江川区人民法院查封,暂不具备执行条件,被执行人云南省某某县大型汽车运输经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香已交了50000元,现云南省某某县大型汽车运输经贸有限公司已更名,法定代表人已变更,暂时无履行能力,本院已将肖某忠列为失信人员,并进行布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俊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段丽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