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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81民初1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姚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881民初1043号原告:姚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群,湖北飞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甲。原告姚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受理后,因被告陈某甲去向不详,本院向其公告送达了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彩霞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邓泽民、徐永贵参加的合议庭,于2017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姚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姚某、陈某甲离婚;2.婚生子陈某乙由姚某抚养,陈某甲支付抚养费。事实和理由:2009年10月,姚某与陈某甲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10年5月10日双方登记结婚,2011年1月1日生育一男孩,取名陈某乙。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恋爱时间较短,婚姻基础差,婚后陈某甲经常在外打工,聚少离多,从2016年初至今不给小孩生活费,双方常为家务琐事发生矛盾,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陈某甲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审查,姚某提交的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姚某、陈某甲于2010年5月10日登记结婚,于2011年1月1日生育一子,取名陈某乙。本院认为,姚某、陈某甲系自愿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应珍惜夫妻感情,互谅互让,共同维护家庭的安定与团结。因姚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姚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姚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姚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彩霞人民陪审员  邓泽民人民陪审员  徐永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党 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