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执恢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吴小冬与陕西豪诚太阳光能实业有限公司(下称豪诚公司)、陈根生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小冬,陕西豪诚太阳光能实业有限公司(下称豪诚公司),陈根生,郭明芬,王国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执恢36号申请人吴小冬,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被执行人陕西豪诚太阳光能实业有限公司(下称豪诚公司)。住所地:三原县城北清河产业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8698475-X。法定代表人陈根生,董事长。被执行人陈根生,男,汉族,1962年1月29日生,住三原县。被执行人郭明芬,女,196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三原县。被执行人王国先,男,1965年1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江县人,住西安市莲湖区。申请人吴小冬与被执行人豪诚公司、陈根生、郭明芬、王国先借款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3月24日作出(2014)咸中民初字第001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小冬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中,已执行回案件款8500000元,申请人吴小冬与被执行人豪诚公司、陈根生、郭明芬、王国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余款被执行人豪诚公司在2017年9月30日前清偿。故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豪诚公司未按期归还,申请人吴小冬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党代审 判 员 刘亚东代理审判员 左飞翔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