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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5民初3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洛阳龙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洛阳市电即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刘世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龙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洛阳市电即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刘世锋,张熔钢,鲁建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3605号原告:洛阳龙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南华工业园4号。法定代表人:蔡继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耀武,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洛阳市电即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延安路中段一号(富地国际)。法定代表人:刘世峰。被告:刘世锋,男,196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被告:张熔钢,男,197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被告:鲁建军,男,1963年2月9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龙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市电即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刘世锋、张熔钢、鲁建军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通知,原告洛阳龙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未能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杜六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照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