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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6民终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王光、潜江正和化学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光,潜江正和化学有限公司,潜江远达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6民终3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光,男,1960年6月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户县人,自由职业者,住湖北省武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宜旺,湖北章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潜江正和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经济开发区竹泽公路9号。法定代表人:邵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晖,潜江市广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潜江远达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经济开发区竹泽公路9号。法定代表人:吴汉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元凯,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该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王光因与被上诉人潜江正和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和化学公司)、潜江远达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达化工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7)鄂9005民初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7)鄂9005民初10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113.6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 勇审 判 员  丁 盼审 判 员  赵湘湘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胡煜婷书 记 员  胡 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