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8民初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薛XX诉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XX,刘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8民初522号原告薛XX,女,汉族。被告刘XX,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薛XX与刘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薛XX于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XX出于真实、自愿的意思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XX撤回起诉。诉讼费用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薛XX负担。审判员 王 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吉晶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