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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1财保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王文学与王立群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文学,王立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1财保9号申请人:王文学。被申请人:王立群。申请人王文学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立群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进行冻结,冻结金额限于1.5万元。申请人以定期存单1.5万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王立群于2016年9月7日向被申请人王文学借现金2万元,约定同年10月归还,到期后,经申请人多次催促,被申请人于2017年1月25日归还5000.00元,剩余1.5万元至今未予归。申请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立群在中国工商银行存款进行冻结,冻结金额限于1.5万元(冻结期限一年)。案件申请费170.00元,由申请人王文学预交。本裁��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岳雅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昊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