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2民初2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隋希兰与潘高峰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希兰,潘高峰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2民初2816号原告:隋希兰,女,193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古柳街道办事处望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希庆,莱阳市柏林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高峰,男,197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原告隋希兰与被告潘高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隋希兰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隋希兰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毕红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曲芸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