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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2民初2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隋希兰与潘高峰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希兰,潘高峰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2民初2816号原告:隋希兰,女,193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古柳街道办事处望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希庆,莱阳市柏林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高峰,男,197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原告隋希兰与被告潘高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隋希兰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隋希兰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毕红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曲芸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