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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民终5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欧阳宇峰、唐忠兰与肖师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终54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肖师福,男,汉族,1953年6月19日出生,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忠兰,女,汉族,1958年5月2日出生,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原审原告:欧阳宇峰,男,汉族,1987年1月5日出生,重庆市江北区人,住重庆市江北区。上诉人肖师福因与被上诉人唐忠兰、原审原告欧阳宇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2017)渝0151民初15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7年6月28日向上诉人肖师福送达了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告知其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肖师福收到该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肖师福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静审 判 员  张映梅审 判 员  覃书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王永龙书 记 员  赵 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