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3执4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胡方星、唐少林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方星,唐少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3执4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方星,男,197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叠彩区。被执行人:唐少林,男,198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全州县。本院在执行胡方星与唐少林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唐少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胡方星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唐少林所有的别克牌小型汽车一辆,暂无法处置,且经过财产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唐少林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文 华审判员 罗 敏审判员 陈国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云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