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22执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瓜州县金德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孔俊伟、王生海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瓜州县金德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孔俊伟,王生海,谢世伟,聂晓梅,孔希延,程小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922执209号申请执行人:瓜州县金德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俊,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孔俊伟,男。被执行人:王生海,男。被执行人:谢世伟,男。被执行人:聂晓梅,女。被执行人:孔希延,男。被执行人:程小龙,男。本院在执行瓜州县金德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孔俊伟、王生海、谢世伟、聂晓梅、孔希延、程小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瓜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瓜民二驻字第657号民事判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执行人孔俊伟、王生海、谢世伟、聂晓梅、孔希延、程小龙向本院交纳案件款370200元、诉讼费3427元、执行费5504元,共计379131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220000元,后经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致使本案在法定审限内无法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喜明审判员 贾宏伟审判员 赵 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和 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