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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特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晋江市康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福建分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江市康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福建分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特287号申请人:晋江市康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永和镇第一工业区晋江市永固纺织涂层有限公司店面。法定代表人:杨晓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苹,福建榕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辽宁夏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福建分公司,营业场所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58号环球广场A区25层、B区12层。负责人:夏晓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行法,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淇,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晋江市康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江康泰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福建分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保福建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晋江康泰公司申请请求:一、依法撤销(2017)京仲裁字第0134号裁决书;二、本案诉讼费由中信保福建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仲裁裁决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首席仲裁员任自力曾在中信保福建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工作过多年,存在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形,违反了关于回避的规定。北京仲裁委员会在指定首席仲裁员时,未告知上述情形,属于程序违法。二、仲裁裁决违反案件事实和证据,存在随意枉法裁决的情况。仲裁中,已经查明晋江康泰公司提交的公司与中信保福建公司核定的限额买家属于同一家公司,且限额买家也是记名提单上的收货人。在以上证据确凿的前提下,仲裁庭采信了中信保福建公司从国外获得的没有经驻外大使馆认证的证据,属于适用证据错误枉法裁判。中信保福建公司称,不同意晋江康泰公司的申请请求及理由,同意仲裁裁决结果。晋江康泰公司称本案首席仲裁员曾在中信保福建公司代理人的律师事务所工作,应当举证证明,现未提交任何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仲裁员是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需要回避,本案不存在回避的情形。回避申请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时间提出,但晋江康泰公司并未提出过回避申请。根据法律规定,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中不应对案件的实体问题进行审查,但晋江康泰公司的相关主张属于案件的实体问题。中信保福建公司从国外调取的证据文件均通过公证,应属合法有效,故仲裁中亦不存在枉法裁判的情形。审查期间,晋江康泰公司向本院提交:1.(2017)京仲裁字第0134号仲裁裁决书,用以证明北京仲裁委员会在指定首席仲裁员时没有告知晋江康泰公司该仲裁员与中信保福建公司聘请的律师来自同一家律师事务所;2.中信保福建公司在仲裁中提交的证据,用以证明仲裁庭明知案件事实及中信保福建公司的证据来源不合法,但仍然认定中信保福建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属于枉法裁判;3.EMS收件回执单,用以证明晋江康泰公司收到仲裁裁决书的时间。中信保福建公司发表质证意见称,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晋江康泰公司的证明目的。经审查查明:2017年1月23日,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2017)京仲裁字第0134号裁决:一、驳回晋江康泰公司的全部仲裁请求;二、本案仲裁费人民币53585.93元由晋江康泰公司承担。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关于仲裁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本案中,晋江康泰公司虽主张仲裁员存在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形,但其并未提交证据就应当回避的情形予以证实且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关于回避的申请,故对其关于仲裁程序违法的主张,本院依法不予采信。关于枉法裁决。晋江康泰公司关于仲裁违反案件事实和证据随意枉法裁决的主张,实属对案件事实认定即实体审理范畴的异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范围。晋江康泰公司以前述主张为由要求撤销涉案裁决,缺乏相应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晋江市康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晋江市康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解学锋代理审判员  霍思宇代理审判员  李 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刘 衍书 记 员  刘 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