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7执恢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杨萍与熊振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萍,熊振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7执恢101号申请执行人:杨萍,女,197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被执行人:熊振寰,男,196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关于杨萍与熊振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鄂襄州民三初字第002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熊振寰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为执行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者划拨被执行人熊振寰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67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襄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