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4民初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李某1与李某2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4民初392号原告:李某1,女,1950年9月20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某,男,1950年9月10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被告:李某2,男,1960年10月12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被告:李某3,男,1964年4月18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被告:李某4,男,1957年10月20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李某3、李某4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李某1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某1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4.00元,减半收取137.00元,由李某1负担。审判员 陶桂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水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