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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执125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恒久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尹立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省恒久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尹立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125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恒久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联合街-1号。法定代表人张美玉,经理。被执行人尹立龙,男,198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230422198306170918,住所地黑龙江省绥滨县连生乡太和村一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恒久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尹立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尹立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尹立龙在银行账户中的存款(具体数额详见通知书)。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美菊审判员  王宏伟审判员  崔卯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