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民初235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沂南县天工石业有限公司与青岛富杰石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沂南县天工石业有限公司,青岛富杰石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初2355号之二原告:沂南县天工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张庄镇上峪村。法定代表人:贺照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福,山东海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富杰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平度市大泽山镇泽山路8号。法定代表人:周福升,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辰虎,山东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以(2017)鲁1321民初235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对原告沂南天工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工石业)与被告青岛富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杰石业)合同纠纷一案纠纷一案中止审理。经查,本案因被告提出评估而中止诉讼,现已审理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审 判 长 姜召庆审 判 员 刘 伟人民陪审员 梁海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