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2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春生与被执行人王治宝、王治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春生,王治宝,王治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2813号申请执行人:周春生被执行人:王治宝被执行人:王治怀申请执行人周春生与被执行人王治宝、王治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17)陕0802民初19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治宝、王治怀未履行该生效判决书内容,申请执行人周春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王治宝、王治怀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周春生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5552元及从2013年4月19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0元,案件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483元。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治宝、王治怀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王治怀与申请执行人周春生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民初19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泽彪审 判 员 杨文林代理审判员 周利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