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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2刑初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唐银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银秀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82刑初453号公诉机关长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银秀,绰号“燕子”,女,1980年12月6日出生于湖南省永州市,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7年3月31日被长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经长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长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长乐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7]4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银秀犯贩卖毒品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2月份的某天晚上,被告人唐银秀在其租住处长乐市金峰镇南华花园楼梯口,将约0.3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塞在中华香烟盒内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贩卖给邓某。2.2017年3月22日晚,被告人唐银秀在长乐市金峰镇国惠大酒店后门将用塑料袋装的约0.8���甲基苯丙胺贩卖给邓某,几天后以支付宝收款方式收取邓某支付的购毒款人民币300元。2017年3月31日凌晨,被告人唐银秀在长乐市金峰镇兴康大酒店旁电信大厦附近路段被长乐市公安局文武砂派出所民警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银秀具有如实供述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唐银秀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内处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唐银秀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认罪认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银秀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银秀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二○一八年五月三十日止。)二、责令被告人唐银秀退出犯罪所得人民币四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张 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小凡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七��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