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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民初7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周良荣与被告曾立、杨一粟、西安骏驰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高新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良荣,杨一粟,曾立,西安骏驰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高新分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7157号原告周良荣,男,汉族,1981年6月10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委托代理人XX喜,陕西菲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珍,陕西菲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一粟,女,汉族,1973年10月24日出生,住云南昆明市盘龙区。被告曾立,男,汉族,1971年8月22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共同委托代理人余函耘,云南上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骏驰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高新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绿地世界城B区底商。法定代表人寸宝云,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建伟,男,汉族,1989年2月3日出生,住西安市高新区,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良荣与被告曾立、杨一粟、西安骏驰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高新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良荣于2017年8月2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良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000元,减半后4500元由原告周良荣承担。审 判 长  杨 冉人民陪审员  任存生人民陪审员  王艳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红飞打印:相丽华校对:王维2017年月日送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