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03执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生忠与杨军成、王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生忠,杨军成,王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03执419号申请执行人李生忠,男,汉族,白银市平川区共和镇中和村农民,住该村。被执行人杨军成,男,汉族,白银市平川区共和镇中和村农民,住该村。被执行人王辉,男,汉族,白银市平川区共和镇中和村农民。申请执行人李生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军成、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共民初字第1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生忠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杨军成、王辉给付申请人李生忠执行款26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双方协商,自愿达成以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辉于2017年9月份开始每月向申请人李生忠支付2000元,直至还清债务,且因申请人李生忠于2017年8月22日主动撤回申请,该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平共民初字第182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苟云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权峰 来源: